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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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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
  2. 2.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3條,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有權令其停航受檢。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在日間可以使用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通告停航,在夜間可以使用燈號或汽笛通告停航。當天候不良時,則可以放空砲兩次作為通告;對於經已通告停航而不遵守的船舶,可以再放空砲兩次,如船舶仍然不停航,則可以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再次拒不停航的情況下,可以擊中其船體。 舉例來說,如果有海軍艦長對於一艘被懷疑有違法活動的漁船進行檢查,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13條的規定,海軍艦長可以使用各種方式通告該漁船停航,如發出特定的信號、旗號、汽笛聲音等。如果該漁船不遵守停航通告,海軍艦長可以再次發出通告,並放空砲兩次作為警告。如果漁船仍然不停航,海軍艦長可以使用實彈砲擊中其檣桅,藉此迫使該漁船停航。如果該漁船仍然不停航,海軍艦長可以擊中其船體。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嫌疑之船舶,得令其停船聽候臨檢。   通告停船,日間以信號旗及汽笛為之,夜間以白燈代信號旗,天候不良,或雖懸旗燈、鳴笛而該船不遵令停船時,得放空砲二次,不停止時,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仍不停止,得擊其船體。

(0440520 全文修正)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   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125 制定)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嫌疑之船舶,得令其停船聽候臨檢。   通告停船,日間以信號旗及汽笛為之,夜間以白燈代信號旗,天候不良,或雖懸旗燈、鳴笛而該船不遵令停船時,得放空砲二次,不停止時,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仍不停止,得擊其船體。

(0440520 全文修正)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   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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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13 條規定:「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