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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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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2. 2.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8條》的規定: 1. 如果船舶被拿捕並且尚未經過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之前,如果因為軍事上有緊急需要,可以徵用該船舶。不過,依法不得拿捕的船舶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2. 徵用被拿捕的船舶,除了本條例有相關規定之外,也適用軍事徵用法的規定。 範例: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某船舶在海上被拿捕,但是因為軍事上有緊急需要,該船舶可以被徵用,並且可以暫時被用於軍事相關的用途。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徵用被拿捕的船舶時,除了遵守《海上捕獲條例》相關的規定之外,也需要遵守軍事徵用法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2

(0211125 制定)

拿捕之船貨,非經捕獲法院判決,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 軍事徵用法法規
(0211125 制定)

拿捕之船貨,非經捕獲法院判決,不得沒收。

(0440520 全文修正)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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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上捕獲條例第 38 條規定:「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上捕獲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上捕獲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