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捕獲條例第38條》的規定: 1. 如果船舶被拿捕並且尚未經過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之前,如果因為軍事上有緊急需要,可以徵用該船舶。不過,依法不得拿捕的船舶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2. 徵用被拿捕的船舶,除了本條例有相關規定之外,也適用軍事徵用法的規定。 範例:根據法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某船舶在海上被拿捕,但是因為軍事上有緊急需要,該船舶可以被徵用,並且可以暫時被用於軍事相關的用途。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徵用被拿捕的船舶時,除了遵守《海上捕獲條例》相關的規定之外,也需要遵守軍事徵用法的相關規定。
拿捕之船貨,非經捕獲法院判決,不得沒收。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拿捕之船貨,非經捕獲法院判決,不得沒收。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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