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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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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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被視為中低收入戶: 1. 女子年滿22歲,男子年滿25歲,並在當地有戶籍。 2. 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都沒有自己的住宅。 3. 符合行政院公告的低收入家庭標準。 一個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可以被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並可能符合相關的補助和優惠措施。
- 第一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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