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 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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