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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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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2. 2.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以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和高雄市政府的副首長。 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在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由召集人指定的委員擔任主席。根據需要,委員會也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資料來源: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23&K1=%E8%80%81%E8%88%8A%E6%B2%BB%E6%96%B0%E7%9C%B7%E6%9D%91%E6%94%B9%E5%BB%BA%E6%A2%9D%E4%BE%8B%E6%96%BD%E8%A1%8C%E7%B4%B0%E5%89%87&K2=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2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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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