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5.18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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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 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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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建基金對原眷戶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或依第十九條第五項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應自行負擔部分,或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購置民間興建住宅之差額款,於辦理貸款時,比照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其貸款總額每戶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貸款期限三十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前項原眷戶辦理貸款之住宅及基地,於貸款存續期間內將該住宅、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應即清償貸款本息。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指逐案查估之土地價格。
-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其與實際房屋建造完成當期決算之價格發生差異時,不予追加減。
- 前項輔助購宅款,其數額應於主管機關規劃改建基地建築工程發包後,依決標價格計算之。
- 原眷戶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後,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者,其可獲輔助購宅款之數額,依決算後之房地總價計算之。
- 經主管機關輔導改建眷村內,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放棄承購依本條例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其可獲輔助購宅款之數額,依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完工決算後之房地總價計算之。
- 前項原眷戶領取輔助購宅款後,得依其意願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項目,以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為限。
-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 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 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違占建戶之拆遷補償,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 前項房屋拆遷補償之面積,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國防部原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或報奉行政院核定(備)有關眷村改建、遷建、計價、核配、預算編列與收支及輔助購宅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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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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