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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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