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簡稱改建基金)是一個特種基金,編制在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由國防部作為主管機關。改建基金的目的是為了籌措資金,用於進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程。此基金的編製和使用事項應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改建基金的設立旨在提供經費來進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作。改建基金應按照預算法的規定進行編製,並受到財務監督和管理。改建基金的資金來源可以是政府預算撥款、相關基金、捐款等。改建基金的使用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核和批准程序,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資源的有效管理。 例如,國防部可以通過向政府申請預算撥款來為改建基金提供資金。此外,由於改建基金是一個特種基金,因此應該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編制和使用,以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並受到財務監督和審計。 總結來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第7條確立了改建基金作為籌措資金的特種基金,並由國防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其編製和管理。這個基金的成立旨在提供資金支持,並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8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