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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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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九條
特別預算之歲入,以本條例
第四條
經行政院
核定
眷村土地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
為基礎作價編列。
前項土地作價之方式,屬計畫興建住宅社區者,以公告土地現值預估調幅後之總值作價;其餘土地,以預估處分後可獲價款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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