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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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下: 1. 原眷戶若承購依照該條例興建之住宅,或依照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置主管機關選定的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照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興建的眷宅,在辦理貸款時,改建基金對其應自行負擔的部分或自願領取的輔助購宅款差額款,可按照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计算,貸款總額每戶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貸款期限三十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原眷戶在貸款存續期間內,如果將所購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則應立即清償貸款本息。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人輔導貸款辦法 根據中華民國軍人輔導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為每年1.875%。這意味著根據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原眷戶在辦理貸款時,所享有的貸款利率應按照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計算。
- 第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贈與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8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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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