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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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在擬定改建計畫後,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而改建計畫需要包含改建的起迄時間、改建方式以及輔助原眷戶購宅的方法和違占建戶的處理措施。 參考資料: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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