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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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其與實際房屋建造完成當期決算之價格發生差異時,不予追加減。
- 2.前項輔助購宅款,其數額應於主管機關規劃改建基地建築工程發包後,依決標價格計算之。
- 3.原眷戶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後,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者,其可獲輔助購宅款之數額,依決算後之房地總價計算之。
- 4.經主管機關輔導改建眷村內,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放棄承購依本條例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其可獲輔助購宅款之數額,依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完工決算後之房地總價計算之。
- 5.前項原眷戶領取輔助購宅款後,得依其意願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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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原眷戶在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如果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的話,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核定後發給。當實際房屋建造完成的決算價格與申請時的數額有差異時,則不予追加或減少。輔助購宅款的數額應根據主管機關在規劃改建基地建築工程發包後的決標價格來計算。而對於已經完成房屋建造並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的原眷戶,其可獲得的輔助購宅款數額,則依據決算後的房地總價來計算。在主管機關的輔導下,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眷戶放棄承購依據該條例改建的住宅,並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搬遷的話,則其可獲得的輔助購宅款數額將根據主管機關選定的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該條例第28條第1項興建的眷宅的完工決算後的房地總價來計算。另外,一旦原眷戶領取了輔助購宅款之後,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購置主管機關選定的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該條例第28條第1項興建的眷宅。 根據問題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與該法條有關的相關範例。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1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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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