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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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該條例對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時的房地總價和成本價格的計算方式有明確規定。其中,房屋部分的計算是根據房屋及公用建築的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以及其他與建築有關的必要費用的總額,再與房屋的自用總面積相比例,分戶計算。土地部分的計算則是以房屋建造完成後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來計價,再根據各戶的應有持分比例進行計算。 另外,如果土地不屬於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則應以土地取得時的地價為準,包括墊款利息、開發費用以及有關稅捐等相關費用。 以下是與上述參考資料相關的一個例子:假設一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劃中,有一個房屋建造完畢後的總價值為100萬元,而土地現值則為50萬元。假設有兩戶原眷戶,其中一戶的自用面積佔整棟房屋的60%,另一戶則佔40%。根據上述規定,房屋部分的計算將以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的總額,按照各戶的自用面積比例進行計算。而土地部分的計算則是以土地現值與各戶的持分比例相乘計算。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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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