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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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對於原眷戶依據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的情況,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原眷戶同意改建後,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確認同意改建的意願,並需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認證。這表示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確認,並需要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的文件。 2. 如果原眷戶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同意改建比例,眷村就不會進行改建。在眷改條例廢止後,將根據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這些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改建的眷村。這表示如果未能達到足夠的同意改建比例,相關的改建工作將不會進行,並在眷改條例廢止後依據國有財產法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原眷戶同意改建的情況,他們需要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確認同意的意願,並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認證。如果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的同意改建比例,相關的改建工作就不會進行,並依據國有財產法進行後續處理。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廢止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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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