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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