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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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據該法第22-1條辦理補償時,如果不同意改建的眷戶已經死亡,則該眷戶的繼承人可以透過協議並經公證的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如果繼承人希望以成本價格購買或承租興建的住宅,則應該在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申請。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不同意改建的眷戶的權益能夠得到繼承人的繼承,同時提供購買或承租興建住宅的選項。這樣可以確保公平性和合理性。具體的案例可能包括當一位不同意改建的眷戶去世後,由他的繼承人選擇以成本價格購買或承租興建的住宅,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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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