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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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項目,以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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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0-2 條,補償項目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該條規定了在改建眷村時,可以補償的項目有哪些,包括補償主建物和附屬建物的費用、人口搬遷時的補助費用以及提供自動搬遷獎勵金。根據該項條文的規定,改建眷村時的補償項目限定在這些範疇內。例如,當眷村進行改建時,需要補償原有眷舍的重建費用、人口搬遷時的相關費用,以及提供自動搬遷的獎勵金等。具體補償金額和標準可能依據當地地方政府和相關法規予以具體規定。
- 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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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