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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2. 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3. 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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