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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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 2.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 3.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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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0-3條規定了關於眷村改建補償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根據該條款: 1. 對於主建物和附屬建物的補償費用,應根據實際丈量面積進行核計。如果丈量面積不足79平方公尺,則以79平方公尺計算。 2. 丈量方式和計算基準應按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3. 如果無法證明房舍的面積和材質,則補償款將以面積為79平方公尺,或根據照相存證所示的最低材質推算。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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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