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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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相關規定,我會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土地屬國有者,應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將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根據這項規定,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和不適用營地,如果是國有土地,應該由主管機關列冊,並委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將管理機關的登記變更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2.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詳細土地標示,如有漏列或不應列屬使用範圍者,應由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會勘確定後,辦理更正。 根據這項規定,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和不適用營地應該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上詳細標示。如果有遺漏或不應列入使用範圍的情況,應由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會勘,確定後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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