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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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針對原眷戶自行增建的房屋,主管機關應按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補償坪數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情形: 1. 現有房屋總坪數(包括原公配眷舍的坪數和自行增建的坪數),減去原公配眷舍的坪數和輔助購宅的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2. 原眷戶進行籌款配合政府補助重新整建,或者屬於自行負擔改建費用的情況,則以現有房屋總坪數減去輔助購宅的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需要注意的是,補償僅限於房屋部分,其他部分不予補償。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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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