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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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原眷戶應配合眷村改建,在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如果原眷戶未在期限內自願搬遷,則被視為不同意改建,主管機關將依據該條例第2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將有權針對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做進一步的處理。 2. 對於一次性搬遷的原眷戶,主管機關將發放新台幣一萬元的搬遷補助費。對於選擇就地改建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需要先搬出再搬入的原眷戶,主管機關將發放新台幣二萬元的搬遷補助費,并且從搬遷出的那一天開始,每戶每月將獲得新台幣六千元的房租補助費。這些補助費將由主管機關在核定搬遷日期之後發放。房租補助費將按期發放,每期六個月,直到交屋日期,不滿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釋是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的文字內容進行解讀的。具體的案例和最新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查證以做更確切的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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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