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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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坪型,係指配售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台面積,其區分如下: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 2.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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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對坪型的定義如下: 1. 坪型指的是配售住宅的室內自用面積,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和陽台面積。按照以下區分: 一、十二坪型:四十平方公尺 二、二十六坪型:八十五平方公尺 三、二十八坪型:九十二平方公尺 四、三十坪型:九十九平方公尺 五、三十四坪型:一百十二平方公尺。 2. 前述各款坪型面積可以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範例:擁有一棟配售的住宅,室內自用面積為85平方公尺。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這棟住宅符合"二十六坪型",因為85平方公尺符合該面積範圍。
- 第十六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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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