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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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這個條文主要涉及拆遷補償及違占建戶的處理。根據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的拆遷補償會由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共同進行勘查和丈量,而地上物的補償款項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給主管機關,用作改建基金之用途。 至於第2項所指的原眷戶和違占建戶,會根據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原眷戶的處理由主管機關負責,而違占建戶的處理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依照相關規定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眷村需要進行改建,其中包括一些建於公共設施用地上的房屋,根據第16條的規定,這些地上物的補償款項會由該眷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給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之用途。同時,如果有眷戶是違規佔用的建房者,他們的處理將遵循相應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負責處理。
- 第十八條條文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8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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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