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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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了國防部原規定的含義。其中的「國防部原規定」指的是在眷改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或報奉行政院核定的眷村改建、遷建、計價、核配、預算編列與收支及輔助購宅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與眷村改建相關的各種政策、程序和財務事項。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立法委員蕭金蘭和國防部蔣仲苓部長在立法院國防、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審議眷改條例草案時談到了「重建試辦作業要點」,他們提到了對於已完成改建的眷村的處理方式。此外,眷改條例第28條的立法理由也提到了過渡措施的目的,以確保在條例公布施行後,已經執行中或完成的老舊眷村改建案能夠得到適用或結案。根據這些資料,可推斷出「國防部原規定」中的重建試辦作業要點可能就是眷改條例施行前國防部所訂頒的與眷改建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可參考的範例資料包括立法院公報第84卷第53期第451頁、第463頁、第488頁、第491頁,以及眷改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中的相關說明。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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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