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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國防部原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或報奉行政院核定(備)有關眷村改建、遷建、計價、配、預算編列與收支及輔助購宅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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