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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並公告之。
  2. 前項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應以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為對象,價售住宅以一戶為限。
  3. 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在二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占有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向主管機關表示由其中一人承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權益;占有人逾期未表示者,喪失其承受之權益。
  4. 第二項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建築物占有人辦理補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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