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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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對主管機關在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 1. 主管機關在進行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並公告該事宜。這表示主管機關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影響的建築物占有人,並在公告中公布相關資訊。 2. 拆遷補償應以主管機關存證有案的建築物占有人為對象,且僅限於一戶住宅的價售。這意味著僅限於主管機關有保存相關紀錄的建築物占有人有資格獲得拆遷補償,且每戶僅能購買一套住宅。 3. 如果有多於一人的建築物占有人,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占有人,要求在三個月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其中一人承受拆遷補償的權益。該書面協議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果占有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擇,將失去承受相應權益的資格。 4. 如果第二項所需的存證資料有缺件、遺失或毀損情況,主管機關應通知建築物占有人辦理相應的補件手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適當的違占建戶拆遷補償程序,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占有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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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