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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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 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 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 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 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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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3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的事項。首先,計畫應明確保存的範圍、基地地址、周邊環境條件等。其次,保存區應具有特殊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稀少性,特殊的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以及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有關。第三,計畫應詳述保存與修復的方法,包括軟、硬體設施的需求,以及相應的採購方式、預算和執行規劃。第四,計畫應考慮到如何進行眷村的管理,以及再利用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和發展潛力。第五,計畫還需要討論接受容積移轉的眷村改建土地、移轉建築基準容積和方式。最後,計畫應涵蓋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相關的重要事項。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眷村作為具有特殊歷史價值的建築物群,屬於文化資產的範疇,因此需要進行保存和保護。根據指定古蹟及廢止審查辦法,保存範圍的確定需要考慮到其具有的歷史、文化價值以及特殊性。此外,眷村的保存和修復方法也需要符合法規標準,以確保有效地保存和修復眷村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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