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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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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文化部指派一人。 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七人。由主管機關洽請文化部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2. 2.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組成審議會來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必須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委員的組成如下: 1. 主管機關指派4人。 2. 內政部營建署指派1人。 3. 文化部指派1人。 4. 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7人。這7人需要由主管機關聘任,聘任過程中主管機關會請文化部推薦適當的人選。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2項規定,審議會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如果召集人不能出席,則由召集人指定一個委員作為主席。至於會議的程序事項,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這項法條的第3項提到審議的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來支持審議會的運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文化部,「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https://law.moj.gov.tw/OLDLAW/ldetail.jsp?id=170659&real_id=0&page=1

  • 主管機關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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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