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5條的規定,審議會在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應採用序位法評選方式,選擇優先保存的眷村。審議會評選之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的簡報,簡報內容列為評選的評分項目。審議會在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有權提出修正意見,並在該管地方政府依審議會意見於十五日內提出修正計畫後,再進行選定。主管機關在選定保存眷村後十五日內應通知各參加評選的地方政府。 參考資料: 國防部眷村保存法規辦理計畫 國軍眷村保存法草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