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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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
-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地方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由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者,亦同。地方政府未依期限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眷村之選定。
- 3.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後,得通知次順位之地方政府遞補之。該地方政府應於收受遞補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達接受遞補之意願。
- 4.次順位之地方政府無遞補意願者,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規定,依序通知後順位之地方政府遞補。該地方政府並應依前項規定,表達接受遞補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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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選定保存眷村後,應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基地清單,或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進行容積移轉。如果地方政府在一個月內同意並在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則這些程序需要以書面表達同意的方式進行。如果地方政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這些程序,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眷村的選定。在主管機關廢止選定後,它可以通知次順位的地方政府進行補遞。該地方政府在收到補遞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機關表示接受補遞的意願。如果次順位地方政府沒有遞補意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順序通知後順位的地方政府進行遞補。該地方政府還應按照前述規定,表達接受遞補的意願。 參考資料: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國土資訊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36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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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