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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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7 條,該條分為三項: 1. 主管機關選定保存眷村的程序:主管機關需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清單,清單上需載明可以接受的建築基準容積,或者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進行容積移轉。如果同意容積移轉,主管機關需要依計畫支付開辦費用。當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容積移轉後,主管機關在二個月內需核准眷村文化保存計畫。 範例資料:主管機關選定某眷村保存後,向受保存眷村之桃園市政府提出了清單,清單上列明了可接受的建築基準容積。 2. 開辦費用與後續費用分擔:開辦費用限於核定計畫中的軟硬體設施。當保存眷村完成開辦後,後續的軟硬體維護和管理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範例資料:保存眷村已完成開辦,新北市政府負責後續的維護和管理費用,包括維修眷村建築以及管理眷村內設施。 3. 眷村文化保存登錄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核准後的兩個月內,需要提供執行眷村文化保存細部計畫和保存眷村資產明細,向主管機關進行眷村文化保存登錄。 範例資料:台中市政府在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了眷村文化保存細部計畫和保存眷村資產明細,並向主管機關進行眷村文化保存登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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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