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退除役官兵的就業安置應符合以下規範: 1. 對於輔導會所創設的附屬事業機構,在退除役官兵中無合適人員可選時,可以提供就業安置機會; 2. 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公立學校,輔導會應與相關單位進行洽商,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就業安置方案; 3. 對於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和私立學校,除了輔導會的安置推介外,如果他們獲得政府特別扶植保障貸款或其他協助,相關機關主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協助安置。 此外,如果經輔導會推介安置的退除役官兵在安置機構中被考核為無法勝任工作的事實,可以與輔導會進行洽商調動,重新推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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