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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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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會創設之附屬事業機構,除事實需要之專門技術人員,在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員可資選充者外,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限。 二、對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由輔導會洽商有關單位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對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除由輔導會洽介安置外,其受政府特別扶植保障貸款或予其他協助者,得由各有關機關主管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辦理。
  2. 2.凡經輔導會推介安置之退除役官兵,安置機構如考其不能勝任而具有事實者,可洽輔導會予以更調,另行推介安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退除役官兵的就業安置應符合以下規範: 1. 對於輔導會所創設的附屬事業機構,在退除役官兵中無合適人員可選時,可以提供就業安置機會; 2. 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公立學校,輔導會應與相關單位進行洽商,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就業安置方案; 3. 對於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和私立學校,除了輔導會的安置推介外,如果他們獲得政府特別扶植保障貸款或其他協助,相關機關主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協助安置。 此外,如果經輔導會推介安置的退除役官兵在安置機構中被考核為無法勝任工作的事實,可以與輔導會進行洽商調動,重新推介安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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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會創設之附屬事業機構,除事實需要之專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