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撥用外,如為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主管機關得先劃定範圍,呈請行政院核准交由輔導會開發使用,俟開發完成辦妥測量登記後,再行補辦正式撥用手續。
-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國(公)有林區、礦區等,得由輔導會洽商主管機關之同意劃定範圍,呈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交輔導會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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