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第1項規定了當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屬於已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情況下,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撥用。而對於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先劃定範圍,然後呈請行政院核准,再交由輔導會進行開發和使用,待測量登記辦妥後再進行正式的撥用手續。 第2項則提到,國(公)有林區、礦區等地,可以由輔導會和主管機關協商達成一致後劃定範圍,再呈請行政院核定,並將該範圍撥交給輔導會使用。 可參考資料: - 土地法第26條: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List.aspx?PCode=J0120001&ModifyDate=1091103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List.aspx?PCode=I0050021&ModifyDate=1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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