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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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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撥用外,如為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主管機關得先劃定範圍,呈請行政院准交由輔導會開發使用,開發完成辦妥測量登記後,再行補辦正式撥用手續。
  2. 2.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國(公)有林區、礦區等,得由輔導會洽商主管機關之同意劃定範圍,呈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交輔導會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第1項規定了當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屬於已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情況下,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撥用。而對於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先劃定範圍,然後呈請行政院核准,再交由輔導會進行開發和使用,待測量登記辦妥後再進行正式的撥用手續。 第2項則提到,國(公)有林區、礦區等地,可以由輔導會和主管機關協商達成一致後劃定範圍,再呈請行政院核定,並將該範圍撥交給輔導會使用。 可參考資料: - 土地法第26條: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List.aspx?PCode=J0120001&ModifyDate=1091103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List.aspx?PCode=I0050021&ModifyDate=10911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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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