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7條規定,凡是為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的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只要是政府擁有且可供利用的國(公)有土地,經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撥供給輔導會來配合國家的經濟建設計劃使用。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並且確保他們有足夠的土地資源進行生計。政府的各主管機關負責核定這些土地是否適合撥供給輔導會使用,以配合國家的經濟建設計劃。 參考資料:「軍事專法彙編 軍事專法採編彙編(17): 軍事行政法規第1197號至1203號」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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