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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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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員進墾時所需資金,按其退伍金金額百分之六十,由本會貸借,將來在本會代領其退伍金時無息一次扣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11條,當軍官退除役後進行農墾時,所需的資金總額的60%可以向本會貸款,然後在將來當退伍金發放時以無利息方式一次扣回。 例如,如果軍官的退伍金總額為100萬元,根據該辦法,他可以向本會申請貸款60萬元進行農墾活動。待到退伍金發放時,本會將從退伍金中一次性扣回60萬元貸款,並不收取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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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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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1 條規定:「墾員進墾時所需資金,按其退伍金金額百分之六十,由本會貸借,將來在本會代領其退伍金時無息一次扣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