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農墾墾員之權利: 一、得享受管轄農場之生產技術指導及生活輔導。 二、自進墾區之月待退者辦理生活補助費;已退者准繼續支領生活補助;但均以十八個月為限。 三、未支領一次退伍金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 四、進墾滿三年者,發給退伍金。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12條,個別農墾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得享受管轄農場提供的生產技術指導和生活輔導。根據參考資料,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4條中提到,農場應提供輔導員協助農墾員解決生活上各項問題,並幫助其實踐生產技術。 二、自進墾區之月待退者辦理生活補助費;已退者可繼續支領生活補助,但均以十八個月為限。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發佈的「軍人輔導手冊-個別農墾輔導」中提到,個別農墾員在進墾區域之月待期間,有資格申請生活補助費;若已退伍,則可以繼續領取生活補助費,但總給付時間限制為十八個月。 三、未支領一次退伍金前,可以根據前條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11條,個別農墾員可以在未領取一次性退伍金之前,根據前條的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以便進行農墾活動。 四、進墾滿三年者,可以獲得退伍金。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13條,個別農墾員在進墾區域滿三年後,有資格獲得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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