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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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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撤墾處分之墾員,本會原發配墾證明書立即予以作廢,收回土地,不給予任何補償。如地上物尚有繼續使用或經營價值者,得由管轄農場洽由接墾人酌予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退除役军官个别农墾辅导办法第14条,对于核定撤墾处分的墾員,退伍军官局应立即作废原发的墾地证明书,收回土地,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果土地上的设施仍具有持续使用或经营价值,可以由所辖农场与接墾人商议并考虑给予补偿。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個別農墾辦法(已於91年12月31 日廢止)第14條

  • 核定名詞
  • 地上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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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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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4 條規定:「核定撤墾處分之墾員,本會原發配墾證明書立即予以作廢,收回土地,不給予任何補償。如地上物尚有繼續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