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撤墾處分之墾員,本會原發配墾證明書立即予以作廢,收回土地,不給予任何補償。如地上物尚有繼續使用或經營價值者,得由管轄農場洽由接墾人酌予補償。
根据国军退除役军官个别农墾辅导办法第14条,对于核定撤墾处分的墾員,退伍军官局应立即作废原发的墾地证明书,收回土地,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果土地上的设施仍具有持续使用或经营价值,可以由所辖农场与接墾人商议并考虑给予补偿。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個別農墾辦法(已於91年12月31 日廢止)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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