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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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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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0條,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的退除役官兵,必須在書面通知到達後的一個月內,親自前往指定的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如果逾期未報到,則其核定將失去效力。 範例:退除役官兵甲於7月1日收到書面通知,通知指示他應該在一個月內到榮服處報到。然而,到了8月1日,甲尚未到榮服處報到。根據該法條,甲的核定就養安置將失去效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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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