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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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派員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並得向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請求提供必要證明資料。
- 2.榮服處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
- 3.申請人遇有重大急難,無法提出第一項所定資料者,榮服處得會同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就申請人實際災損及變故狀況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
- 4.前項所稱重大急難,指遭遇天然或人為災難或變故,致賴以維生之房屋、生活器具滅失,生活無法維持者。
- 5.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而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除有第三項所定情形者外,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無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予以核定,有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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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9條的規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實地訪查並填寫訪查紀錄,也可以向相關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請求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如果申請人遇到重大急難情況,無法提供上述所要求的資料,榮服處可以與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合作,實地訪查並填寫訪查紀錄。重大急難指的是遭遇天然或人為災難或變故,導致賴以維生的房屋、生活器具損壞或毀失,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提供證明資料,除非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否則應通知限期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沒有補正或無法補正,則申請將被駁回;如果經審查後沒有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況之一,則可以核定申請;如果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況之一,則申請將被駁回。
相關函釋 1 則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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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