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8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六條的解釋,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利息收入、不動產收益、失業給付及其他收入的總額,但不包括社會救助給付性質的收入。 2. 在全家人口中,成年具有工作能力的人的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 若提出的薪資證明高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基本工資,則按照薪資證明核算工作收入。 - 若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基本工資,則按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工作收入。 - 若該人未參加勞工保險,則根據榮民服務處的實際訪查情況,將其列入核算工作收入。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 -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 24,000 元。假設某人提出的薪資證明顯示他每月的薪資為 30,000 元,則他的工作收入將按照 30,000 元計算。 - 若某人的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者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基本工資,假設基本工資為每月 24,000 元,那麼他的工作收入將按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即使他的實際工作收入可能低於這個金額。 - 若某人未參加勞工保險,榮民服務處將進行實際訪查,以確定他的工作收入。例如,榮民服務處可能會到該人所在的工作場所,了解他的工作情況並核算其工作收入。
- 第六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