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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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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本國籍配偶。 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3. 3.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四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第1項規定,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以及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這表示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除了配偶和直系血親之外,還包括被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的人。這些家庭成員將被計入申請人的全家人口範圍內。 該條第2項列舉了不會被計入全家人口範圍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未在台灣居住且未在台灣設戶籍的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失蹤並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果,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以及因其他情況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申請人生活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的人。 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榮服處或榮家有權協助申請人向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以上解釋參考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的字面解釋,並參考了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院解釋,以及相關案例作出的判決書或裁判書。

相關函釋 2

  • 直系血親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免稅額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協尋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 扶養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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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