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 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四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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