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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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如附件四)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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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於具有身心障礙的退除役官兵,輔導會會參考榮譽國民之家的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附件四),來酌情給予身心障礙重建的安置。具體的詳細規定和標準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了解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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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