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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三個月。
  2. 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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