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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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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三個月。
  2. 2.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20-1 條規定了居住榮家的情形,如果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次勸告無效,或者無居住事實超過三個月,則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這意味著如果榮民在居住榮家期間違反了生活公約且情節重大,或者持續三個月無居住事實,榮家有權要求他們退住或轉至其他榮家。具體的情節和適用情況需要根據個別案例進行判斷。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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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20-1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