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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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
- 2.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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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20-1 條規定了居住榮家的情形,如果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次勸告無效,或者無居住事實超過三個月,則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這意味著如果榮民在居住榮家期間違反了生活公約且情節重大,或者持續三個月無居住事實,榮家有權要求他們退住或轉至其他榮家。具體的情節和適用情況需要根據個別案例進行判斷。
相關函釋 2 則
- 逾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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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