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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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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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21條規定,如果根據第13條第一項或第18條的規定停止安置就養,那麼在停止的原因消失後可以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範例: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因為重新就業而停止安置就養,然後失業後再次符合安置就養的條件,那麼他可以根據第21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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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