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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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由輔導會視榮家安置能量及運用狀況,訂定安置就養優先順序(如附件一、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3條,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時,輔導會會根據榮家的安置能力和使用情況,訂定安置就養的優先順序。然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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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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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