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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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退除役官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1.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2.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3. 前兩款以外身心障礙。 4. 年滿六十一歲。 根據修正前的身心障礙就養基準,符合這些身心障礙情形的退除役官兵可以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修正後的施行日期為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後的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可依這個日期之前的制定版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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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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