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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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民、刑事原本應照本院所製之深藍色原本保存盒裝訂整齊;各科室之聯單、卡片、單據、大小不等之文件,應裝入本院所印製之檔案保存箱,並依文件名稱、數量記載詳實後始可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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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民、刑事原本應該放在深藍色保存盒中保存整齊。各科室的聯單、卡片、單據等不同大小的文件,應該放在本院所提供的檔案保存箱中,並且需要詳細記載文件的名稱和數量才可以歸檔。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0條,2021年修訂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0)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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