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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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檔案室接受歸檔卷宗、簿冊,應即詳加核對歸檔簿,點收無誤後,即行登入保存簿,並於歸檔簿內註明保存簿上之年度、字號,簽章後交還歸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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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9條,檔案室在接受歸檔卷宗、簿冊後,應該立即進行核對,確保無誤後,將資料登記在保存簿上。在歸檔簿上需要註明保存簿上的年度和字號,並在簽章後交還給歸檔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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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