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文卷之歸檔應由承辦人妥加整理,依次編註頁數、目錄、加封面封底,底頁貼封卷條加蓋印章,並應註明保存期限登記歸檔簿,經單位主管 (註訟卷宗應經法官、庭長) 核章後,送檔案室歸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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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文卷之歸檔應由承辦人妥加整理,依次編註頁數、目錄、加封面封底,底頁貼封卷條加蓋印章,並應註明保存期限登記歸檔簿,經單位主管 (註訟卷宗應經法官、庭長) 核章後,送檔案室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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