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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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文卷之歸檔應由承辦人妥加整理,依次編註頁數、目錄、加封面封底,底頁貼封卷條加蓋印章,並應註明保存期限登記歸檔簿,經單位主管 (註訟卷宗應經法官、庭長) 核章後,送檔案室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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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8 條,文卷的歸檔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承辦人應妥善整理文卷,按照順序編註頁數、目錄。 2. 根據要求,加封面和封底。 3. 在封卷條上加蓋印章,以證明文卷的完整性。 4. 在保存期限登記歸檔簿上註明保存期限。 5. 經單位主管(對於訴訟卷宗而言,應經法官或庭長)核章。 6. 最後送至檔案室進行歸檔。 這一程序確保了文卷的完整性和組織性,在檔案室中進行保存。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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