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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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行政卷宗、簿冊,應於年度終了歸檔,但屬單獨性質者,得隨時歸檔。機密文件於未失機密性前,暫不歸檔。其久難解密文件,應由承辦人員密封記載來文機關及文號,自行發文者,記院總發文字號、密件等級、保存年限等密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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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行政卷宗、簿冊應於年度終了歸檔,但單獨性質的文件可以隨時歸檔。機密文件在未失去機密性之前,暫時不歸檔。對於久難解密的文件,承辦人員應密封並記載來文機關及文號,自行發文者則需記錄院總發文字號、密件等級、保存年限等資訊才能進行密封歸檔。 根據《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法院應定期歸檔行政卷宗和簿冊。年度終了後,法院應將這些文件進行歸檔處理。然而,若該文件具有單獨性質,則可以隨時進行歸檔,不必等到年度終了。至於機密文件,則等到失去機密性之前,不進行歸檔處理。對於那些難以解密的文件,承辦人員應該密封並詳細記載來文機關和文號。而對於法院自行發文的文件,應該記錄院總發文字號、密件等級和保存年限等信息,然後進行密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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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