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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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調卷之手續如左: (一) 院內各單位調借檔卷,應用調卷簿、調卷單,並由調借人之單位主管決行。 (二) 他法院或其他機關調卷時,應備文敘明調借案卷之案由、姓名及預計歸還日期。 (三) 調閱非經管業務之機密文卷,須由經管業務單位會章或經院長核准始可調取。 (四) 檔案人員非依規定擅自准予調閱者,應視情節議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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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相關規定: (一) 院內各單位調借檔卷時,應使用調卷簿和調卷單,且必須由調借人所在單位的主管做出決定。 (二) 當其他法院或機關調閱檔案卷宗時,應提供文件詳述調借案卷的原因、申請人姓名和預計歸還日期。 (三) 調閱涉及非經管業務之機密文卷時,必須經由經管業務單位會章或院長核准方可調取。 (四) 若檔案人員未按照規定擅自准許他人調閱,應視情節進行議處。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檔案的安全與保密,並且適當地監控檔案的調閱過程。
- 案由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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