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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調卷之手續如左: (一) 院內各單位調借檔卷,應用調卷簿、調卷單,並由調借人之單位主管決行。 (二) 他法院或其他機關調卷時,應備文敘明調借案卷之案由、姓名及預計歸還日期。 (三) 調閱經管業務之機密文卷,須由經管業務單位會章或經院長准始可調取。 (四) 檔案人員非依規定擅自准予調閱者,應視情節議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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