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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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檔案人員收到調借檔卷之公文,應即簽具意見,送請 院長批示,無論准調與否,均須於七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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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3條,檔案人員收到調借檔卷的公文後,應立即簽具意見,並送交院長批示。無論是否同意調借,都必須在七天內做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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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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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