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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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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檔案人員於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經審
核
後,應即登記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填寫卷宗調出卡,將調出卡置於被調卷處,以備查考,並儘速將卷宗送交調用人於送卷簿內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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