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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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檔案人員於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經審核後,應即登記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填寫卷宗調出卡,將調出卡置於被調卷處,以備查考,並儘速將卷宗送交調用人於送卷簿內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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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4條,檔案人員在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後,應該立即進行審核,確認卷宗的出入情況。接著,檔案人員需要在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上進行登記,同時填寫卷宗調出卡,把卷宗調出卡放在被調卷的位置上,以便查考。最後,檔案人員應儘快將卷宗送交給調用人,在送卷簿內簽收。 範例: 在法院審理一個案件時,法官需要調閱相關的卷宗文件。檔案人員在接到法官的調卷簿後,會先進行審核,確認卷宗的出入情況。接著,檔案人員會在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上登記相關資訊,同時填寫卷宗調出卡。他們會把卷宗調出卡放在法官需要的卷宗位置上,以便法官查閱。最後,檔案人員會迅速將卷宗送交給法官,並在送卷簿內讓法官簽收。這樣可以確保卷宗的安全和及時的提供給需要的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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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