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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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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檔案人員於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經審後,應即登記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填寫卷宗調出卡,將調出卡置於被調卷處,以備查考,並儘速將卷宗送交調用人於送卷簿內簽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4條,檔案人員在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後,應該立即進行審核,確認卷宗的出入情況。接著,檔案人員需要在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上進行登記,同時填寫卷宗調出卡,把卷宗調出卡放在被調卷的位置上,以便查考。最後,檔案人員應儘快將卷宗送交給調用人,在送卷簿內簽收。 範例: 在法院審理一個案件時,法官需要調閱相關的卷宗文件。檔案人員在接到法官的調卷簿後,會先進行審核,確認卷宗的出入情況。接著,檔案人員會在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上登記相關資訊,同時填寫卷宗調出卡。他們會把卷宗調出卡放在法官需要的卷宗位置上,以便法官查閱。最後,檔案人員會迅速將卷宗送交給法官,並在送卷簿內讓法官簽收。這樣可以確保卷宗的安全和及時的提供給需要的人。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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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 檔案人員於接到調卷簿或借條、公文,經審核後,應即登記卷宗出入簿及送卷簿,填寫卷宗調出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