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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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送還卷宗時,經檔案室驗收,於調卷簿內蓋章證明,並於卷宗出入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將調出卡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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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了送還卷宗的程序,當卷宗送還時,應由檔案室進行驗收,並在調卷簿上蓋章證明,同時在卷宗出入簿上註明返還的年月日,然後將調出卡抽出。根據該法規,這是確保卷宗能夠正確歸還並有記錄的措施。 例如,當卷宗被調閱至檔案室進行審閱或調查後,根據該條規定,檔案室應對卷宗進行驗收,確認卷宗內容是否完整。如果一切正常,檔案室會在調卷簿上蓋章證明驗收完成,然後在卷宗出入簿上註明該卷宗的返還日期,以便日後追蹤卷宗的借閱與歸還情況。同時,調出卡也會被抽出,表示該卷宗已經從檔案室調出並返還到原處。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卷宗不會遺漏或混亂,以保障法院檔案管理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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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